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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中的担保人责任(让与担保物权)

编辑:紫安 分类:赔偿起诉 首发 阅读量:0
摘要:<​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让与担保?定义:让与担保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能履行时,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人或担保人用自己具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让与担保

定义:让与担保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能履行时,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

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人或担保人用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为债权债务关系做担保,将做担保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交付/登记给债权人。在债权人无法就实现债权时,以该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但要注意的一点是,该担保物虽然占有的人改变了,但是所有权人是不会改变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在让与担保中,又细分为先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

通俗的讲,先让与担保就是我把东西先交给你作为担保,你把钱给我。后让与担保就是你把钱先给我,然后我再把东西交给你作为担保。

这就意味着看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是发生在担保合同订立之初,权利是否转移,是否取得了标的物的占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债权人只是占有而不是所有,不具有所有权,如对外处分,参照无权代理进行处理。有违约责任的也可追究违约责任。

在让与担保合同中,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存在流质约款的,该合同涉及流质约款的部分无效。

什么是流质约款?

简单来说就是,我把东西给你担保债权,如果还不上,这东西就归你了。

这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但为什么会无效呢?

个人理解:比如这个担保物买的时候价值10W,现价就值5W。担保物给了你,担保人觉得你占了大便宜,而你根据现有价值又觉得自己亏了,双方都对此不满意,继而又因此引发矛盾纠纷,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和物力人力。

为了避免此纠纷,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就该担保物评估作价后受偿,多退少补。一能彰显公平,二能更好的保护双方利益。

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价金是否优先受偿,就看担保物是否交付/登记。是,优先受偿,否则不能。

以物抵债协议

以物担保协议的订立目的在于抵消债权债务关系,但这种情况就很容易触发流质约款,存在无效情形,具体如下:

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简单来说,就是我向你借10W,三个月后偿还。现在还没有到三个月的履行期,我告诉你,我把我的车给你抵消我们之间的债务关系,双方达成协议。此协议属于实践合同。

债务人没有交付该车辆时,债权人向法院主张该车辆的所有权,法院首先要告诉债权人就原借款合同起诉(释明),告知后,债权人仍然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债务人交付了该车辆,此行为性质上属于后让与担保,债权人(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可就此主张优先受偿。

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该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就该车辆订立的买卖合同(实际价格合适),也可以认定为双方行为构成流质约款,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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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以物抵债协议中的担保人责任(让与担保物权)》 发布于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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