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企业工作。近期,企业号召大家吃工作盒饭时“光盘行动”。这个节约粮食的号召大家当然支持,但企业接着发布的规定就让人受不了。企业要求,员工必须把所有的饭菜吃下去,如果有丢弃饭菜现象,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企业这样的规定对吗?
吃工作盒饭无法做到光盘,用人单位就提早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免费工作盒饭,体现了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关心,也是给予职工的一项福利。但是,由于每个人的胃口大小不一,还有饭菜对不对胃口的问题,片面地要求员工一律把饭菜全部吃下去,这未免强人所难。而且,如果有职工患有胃疾,那更是难上加难了。
丢弃未吃完的工作盒饭两次就要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来说,这是事关其切身利益的大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未经过合法程序出台的规定,对职工来说,并不能生效。并且,就该规定的本身来说,因为要节约粮食而强行要求职工将工作盒饭全部吃掉,这也侵犯了职工权益。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出发点是好的,但如何把好事做好,还需动一番脑筋。比如:盒饭菜可以规定分量,饭由职工自选多少。这样,至少不会出现浪费饭的问题。发放饭菜票,由职工自行购买,并规定不准浪费。当然,如果实行自助餐,职工再浪费,处以必要的赔偿惩罚,还是合理的。